唐代婚姻开放妇女可以休夫
在唐朝,一个繁荣昌盛的时代背景下,封建社会的辉煌与开放型社会的风貌共存。这个时代,不仅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方面展现出开放的姿态,甚至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也流露出前所未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体现在青年男女对择偶的自由选择和对美满婚姻的勇敢追求上。唐朝的法律制度,《唐律·户婚》中的规定,给予了青年男女在婚姻选择上的自主权。子女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法律会予以认可。这种法律规定,从法律的角度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提供了可能。
在这个时代,离婚和再嫁并不被视为异类,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极为罕见。离婚在唐朝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女性再嫁也并不被认为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这种开放的婚姻观念,反映了唐朝社会对于人性的尊重和对个体自由的追求。
《唐律·户婚》对于离婚的规定详尽而人性化。协议离婚,也就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和离”,如果夫妻间不相和谐而选择和平分手,这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促裁离婚,这是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的“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设定了七条理由,而《唐律》也大体遵循这些规定。《唐律》还承袭了古代对妇女的“三不去”原则,即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妻子犯了“七出”中的任何一条,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强制离婚,主要是针对夫妻间出现“义绝”和“违律结婚”的情况。如果夫妻间发生殴杀、奸杀或谋害等严重罪行,法律会强制他们离婚,并对那些拒绝离异的人进行处罚。
唐朝的婚姻制度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展现出了开放和进步的特点。这种开放的婚姻制度,不仅反映了唐朝社会的繁荣和进步,也体现了对个体自由和幸福的尊重。唐朝的婚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无疑是一种创新和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