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0多年前用假身份证存款20万 取钱遭拒绝
法院裁定确认了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储蓄所必须向储户支付存款和利息
近期,海淀法院审理了一桩涉及件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陈先生,这位曾经的军官,因为使用了在储蓄所办理了存单并存款,但在取款时遭遇困难。他的故事背后充满了曲折与坎坷。
陈先生退休后决定在银行开设一个活期账户进行储蓄。由于当时他只有而没有身份证,他决定使用一张名为“陈真”的开设账户。这张身份证的照片是陈先生的,但其他信息均为虚构。在储蓄所成功办理了一张定期存单后,陈先生存入了二十万元。五年后当他试图取款时,储蓄所发现身份证是伪造的并拒绝支付款项。尽管陈先生提供了派出所的证明文件以及存单原件和密码,储蓄所仍然拒绝支付。无奈之下,陈先生将储蓄所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陈先生使用的身份证是伪造的,但经过核实银行开户凭条上的存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并不存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其他人所有。凭条上的存款人联系电话和住址信息与陈先生的信息相符。法院认定陈先生与该笔存款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储蓄所向陈先生支付账户内存款二十万元及利息。
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解释。他们表示,根据中国的相关规定,储蓄机构对于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只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新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银行在为自然人客户办理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时需要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法官强调,如果储户因使用假身份信息导致无法取款并产生诉讼纠纷,他们需要尽到充分的举证责任来证明款项的归属。法官也提醒广大储户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务必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此案不仅提醒了公众在金融业务中的诚信原则,也强调了法律对于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