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十大凶案(最高法发布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
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深度解析)(2023年)
目录:
案例一:陈某某故意案——家暴行为不容轻纵,法律严惩不贷
案例二:姚某某故意案——家暴受害者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案例三: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以爱为名的家庭暴力并非免责理由
案例四:邱某某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在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运用
案例五:谌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严格执行与监督
案例六:冯某某申请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全流程保护妇女权益的典范
案例七: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保护令不受时间限制,维护受暴妇女权益
案例八: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离婚诉讼中家暴事实的认定与证据规则
案例九: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家暴不应因受暴方过错而轻判,子女抚养权需审慎考虑家暴因素
案例十:李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案——综合施策解决家暴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深度解析案例一:陈某某故意案
基本案情揭示,陈某某因长期酒后辱骂、殴打妻子胡某某,在某日凌晨因经济压力和琐事再次对胡某某施暴,导致胡某某当场亡。法院认定陈某某构成故意罪,并对其判处刑,缓期二年执行。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不应从轻处罚,同时证人证言可成为认定家暴的主要证据,酗酒等原因所致的精神变化并不必然减轻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此案的判决向社会传递出强烈的信号:家庭暴力行为绝不容忍,法律将予以严惩。对于家暴的认定和证据收集,法院采取了严谨而有力的措施,确保家暴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这也警示社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不能因其发生在家庭内部而有所姑息,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陈某某的酒精依赖导致大脑皮质器质性损伤,虽然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他的这一损害却源于自我选择。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综合考虑了他的全部行为背景,并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判决。这一判决符合国际准则,特别是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的相关决议。这些准则明确要求,无论被告是否主动摄入酒精或其他物质,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的加害人都不应被免除刑事责任。
让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姚某某故意案。这是一个关于受暴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采取极端行动的悲惨故事。姚某某与丈夫方某某的婚姻生活并不如意,长期的家庭暴力让她的生活陷入了绝境。2014年的一次激烈冲突,让绝望无助的姚某某心生怨恨,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深入了解了姚某某作为受暴妇女的特殊心理和行为模式。考虑到姚某某长期忍受的家庭暴力,以及她在绝望中采取极端行为的动机和情境,法院认定她的行为属于故意“情节较轻”。考虑到家暴问题专家的意见,以及姚某某的自首情节和被害人家属对她的谅解,法院最终决定对她进行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文关怀。
这个案例是全国首例家暴问题专家证人意见被判决采纳的案件。在庭审中,专家证人详细解释了家庭暴力的特征、表现形式以及受暴妇女和施暴人在亲密关系中的互动模式。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见解对于还原案件真相、准确认定案件起因和过错责任以及家暴事实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一案例也提醒我们,面对家庭暴力问题,我们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支持,以更好地保护受暴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这两个案例都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同时也揭示了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我们需要更多的关注和行动,以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法庭在审理被告人姚某某的案时,充分考虑了其行为背后的深层原因。结合专家证人的意见,法庭了解到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能会经历一种无助的状态,影响其对暴力的认知、判断和应对策略。被告人姚某某在采取极端手段杀害被害人的过程中,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遭受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参照联合国相关公约和国际准则,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性别因素,以受害人为中心。本案的专家证人证言有助于法院更全面地了解案件背景,对其他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另一个案例李某、杨某故意伤害案中,二人以管教为名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女儿不幸身亡。法院认定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重刑。这一判决体现了法院对于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法院认为,管教子女并非实施家暴行为的理由,对子女实施暴力当场造成伤亡的应依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在邱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如果某人正在制止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这一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保护公民在遭受家庭暴力时的自我保护权益。
邱某某为了保卫自己与年幼的儿子张某乙免受家暴的伤害,经历了一场惊心动魄的斗争。深夜,张某甲闯入他们的生活,带来的是不断的辱骂和暴力的耳光。张某乙的耳朵刚刚经过手术,任何的粗暴行为都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当张某甲对张某乙施加伤害时,邱某某首先尝试徒手制止,但效果甚微。
面对张某甲的残忍行为和无休止的纠缠滋扰,邱某某在凌晨的寂静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家人,情急之下拿起了床头的水果刀。在那一刻,她的心中充满了绝望与恐惧,但她唯一的愿望就是保护自己的儿子。
当她被迫向张某甲背部连刺三刀时,她的心中充满了无奈与痛苦。这些刀伤成功地制止了张某甲的暴力行为,为张某乙赢得了宝贵的生存机会。随后,邱某某立即骑着电动车将张某甲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经鉴定,张某甲的伤势达到了重伤二级。检察机关因此将邱某某提起了公诉。法院在深入了解和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到邱某某所面临的家庭暴力背景、她的恐惧与绝望,以及她在极端情况下为了保护孩子所做出的选择。
法院认为,邱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她是在保护自己和孩子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时采取的行动。考虑到她面临的危险程度、施暴人的暴力行为以及她为了保护孩子所采取的必要手段,她的行为并未超过正当防卫的界限。法院最终判决邱某某无罪。
这一判决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充分保护和救济。它强调了法律对于反抗家庭暴力的行为的支持,特别是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儿童的保护。对于事先准备工具进行防卫的行为,法院也进行了合理的评价。它提醒我们,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时,应该考虑到受害人的心理状态、面临的危险程度以及施暴人的暴力行为等因素。
该判决还体现了对国际准则的遵循。它充分考虑了性别因素和受害人的特殊状况,如长期遭受家暴对受害人身心的特殊影响。这一判决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启示:在判定家暴受害者对施暴者采取的暴力行为是否过当时,我们需要考虑到他们之间的特殊互动模式以及受害人的特殊状况。
案例5:谌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回访与督促执行揭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性
基本案情:
罗某(女)与谌某某(男)这对夫妻之间的纠葛引人注目。当罗某于2018年向法院递交离婚申请时,她同时也申请了一个重要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原来,谌某某曾有多次威胁和恐吓罗某及其家人的行为。法院经过审查,于同年12月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通知了谌某某。法院还向罗某所在的社区和派出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协助保护罗某并随时通知法院。不久后罗某反映谌某某再次对她进行了精神上的侵害。经查证,谌某某甚至公开涉及罗某隐私的信息,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谌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罗某的隐私和精神健康,并构成家庭暴力。最终,谌某某被处以拘留五日的惩罚措施。此案展示了法院回访制度的重要性,既保障了司法权威,也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宣扬隐私”亦构成家庭暴力的观点被写入地方立法并得到了国际准则的支持。这一案例强调了司法机关在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6:冯某某申请曹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全流程审理确保妇女权益得到保障
基本案情:
冯某某(女)与曹某某(男)这对夫妻因某种原因走向了对立面。冯某某在提出离婚的也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她在起诉过程中描述了曹某某的一系列威胁和暴力行为。为了确保冯某某的安全和权益,法院开始了全流程审理。这不仅涉及法庭上的审判,还包括对冯某某的保护措施和对曹某某行为的监督。这一案例展示了法院如何认真对待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确保妇女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这两起案例均展示了在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过程中,法律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法律不仅能够保障个体的权益,还能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与进步。这是一个关于叶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在基本案情中,叶某与黄某曾是同居关系,共同育有一女。双方分手后,黄某对叶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声称若不交回孩子,将采取极端手段。叶某及其家人报警后,黄某又购买了具有攻击性的辣椒水用品。叶某因此担心黄某可能会做出恐怖、极端的行为,危及她和家人的安全,于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保护自己和女儿的安全。
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对黄某的辩解进行了考虑。黄某声称因无法见到女儿而生气,购买辣椒水是为了防身。法院还需审查黄某的威胁行为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其性格是否暴躁、极端。如果证据显示黄某的威胁行为具有现实性和严重性,并且存在家暴的可能,法院可能会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叶某与黄某之间只是同居关系,并非正式的婚姻关系,但在面临家庭暴力威胁时,她们仍然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案例体现了法律对受暴者的保护不仅限于正式婚姻关系内,同居关系中的受暴者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护家安”集成应用等反家暴措施在全流程中的快速响应和各部门协同作战,使得受害妇女能在短时间内获得保护令,并得到有效执行。这一案例的成功处理,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也展示了各部门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合作与努力。
本案不仅关乎叶某的个人安全,更是对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警示和教育。希望这一案例能引起更多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经过深入调查与审理,马某某诉丁某某离婚案涉及的关键问题聚焦于家暴事实的认定。马某某主张丁某某性格暴躁,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证据予以证明。丁某某则坚决否认实施家暴行为,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抗辩意见。在这个案例中,证据规则的适用显得尤为关键。
对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特殊证据规则。这是因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突发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受害人在收集证据时往往面临困难。在认定家暴事实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第三方证言等。
马某某提供的报警记录是重要的证据之一。这些记录可以显示马某某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而报警的情况,从而证明家暴行为的存在。伤情鉴定也是重要的证据,可以客观证明马某某的受伤情况,与报警记录相互印证。
在认定家暴事实时,还应当考虑丁某某的抗辩意见和证据。在本案例中,丁某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抗辩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主张的可信度。
法院在认定家暴事实时,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家暴发生的现实危险即可。在本案例中,结合马某某提供的证据和丁某某的抗辩情况,法院应当认定马某某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个案例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精神,即通过司法干预禁止家庭成员、准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在同居男女朋友分手后,若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亦应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申请人提交的住所楼道监控录像及被申请人的淘宝购买订单等均可作为证实家暴的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马某某所主张的丁某某对其施行的家庭暴力行为确实存在。尽管丁某某对此予以否认,但根据马某某提供的医疗记录、伤情鉴定以及历次家暴的细节描述,法院认为马某某的陈述具有高度的可信度。特别是在马某某提交的历资料及鉴定文书中明确指出了“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而丁某某对于这些伤痕并未给出合理的解释。根据这些证据和陈述,法院认定丁某某在与马某某的冲突中确实动手殴打了马某某。基于家庭暴力的事实以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典型意义】
此案例凸显了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的公正与严谨。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法院会依据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进行认定。当双方对于家暴的事实和经过存在争议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受害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在此案中,尽管丁某某的陈述与马某某的描述存在出入,但法院更倾向于信任马某某的陈述,因其提供了详细的、逻辑连贯的家暴细节描述。
为了查清家庭暴力的真相,法院会积极依职权进行探究和调取证据。法院会对受害人提供的每一次家暴事实进行详细询问,并通过主动调查家暴细节来降低证明家庭暴力的难度。这种做法有助于平衡双方的地位,认定家暴事实,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案则提醒我们,家庭暴力中的受暴方过错并不构成家暴的理由,施暴方不应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无论受暴方是否有过错,施暴方都不能用暴力解决问题。法院在认定家庭暴力时,不会将严重性、持续性、经常性作为唯一的标准,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邹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并被认定为轻微伤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张某的离婚请求,并判决由张某抚养儿子邹小某。
这两个案例都强调了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体现了法院在保护家暴受害人、遏制和矫正施暴人行为方面的决心和理念。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解决。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受害人的权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本案涉及一起离婚纠纷案,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深入了解了双方的情况和证据。经过调查,发现被告郑某某多次对原告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威胁和谩骂等。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某的权益,也给孩子带来了心理伤害。
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与当事人交谈,了解到邹小某曾亲眼目睹父母在家中的争吵和暴力行为。父亲对母亲施暴,导致母亲受伤。邹某承认与张某之间的争吵并带有肢体接触,他对张某实施了压制行为。结合这些证言和其他证据,法院认定邹某在2013年6、7月实施了家庭暴力。
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法院采纳了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并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无论其是否严重、经常或持续。郑某某以殴打方式对李某某实施侵害行为,同样构成家庭暴力。
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及时阻断暴力行为。尽管是初次起诉离婚,但只要有家庭暴力等法定事由,法院都应准予离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子女。本案中的孩子一直居住在李某某的家中,并由其家人照顾,已适应了目前的生活和环境,因此法院判定孩子由李某某抚养为宜。
本案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情况和证据,做出了公正的裁决。从国际标准看,这一判决也符合联合国相关公约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受害人和儿童的权利安全。
这起离婚纠纷案涉及家庭暴力,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措施,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处理,实现了案结事了。这也提醒我们,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我们必须严肃对待,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防止暴力行为的代际传递。这也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的坚决态度和专业知识。【深刻意义】
面对家暴零容忍,法院重拳出击,让施暴者感受到司法的强硬。李某某的申请,引领了正义的曙光。在2018年4月27日,她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仅仅一个月后,法院便作出了坚定的回应,禁止郑某某对她进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随着情况的演变,李某某不得不在同年10月18日再次寻求法院的保护,要求扩大保护范围,包括她的三个子女。
法院对此申请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并认可了其合理性。裁定不仅禁止郑某某对李某某实施暴力,更延伸到了他们的子女。但郑某某对此置若罔闻,甚至在法院工作人员依法送达诉讼资料时,公然威胁工作人员,阻碍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法院对此采取了果断措施,决定对郑某某进行司法拘留15日,让他明白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
在司法拘留后,郑某某的态度有所转变,这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法院并未止步,他们采取了更为周全的措施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与公正。在庭审过程中,法院采取了隔离审判的模式,确保李某某及其子女的安全。同时启动心理干预程序,针对受暴人及孩子的心理创伤进行心理疏导,此举更是与国际标准接轨。
宣判当天,法院更是发出了防止民转刑的函,请求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共同关注郑某某的人身危险性,共同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这一切的努力都是为了确保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最终,通过法院的努力和他方的合作,案件得以顺利结案,实现了案结事了。
在整个过程中,法院不仅展现了强硬的一面,更展现了温暖和关怀。他们用实际行动告诉受暴人,司法不仅是强硬的后盾,更是温暖的港湾。这样的处理方式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就是司法的力量,它让施暴者敬畏法律,让受暴者感受到希望和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