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和既遂条件的区别
一、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既遂:解读二者的差异
犯罪,一个复杂且深沉的法律话题。当我们犯罪时,不得不关注其成立要件与既遂状态。那么,这两者之间究竟有何不同呢?犯罪成立,意味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犯罪构成要件相吻合。但即便犯罪成立,也并不等同于犯罪已经达成最重的形态——既遂。犯罪既遂,是对犯罪形态的明确描述,它可能是未遂、预备、中止,或是我们所说的既遂状态。
二、犯罪既遂的多元形态
1. 结果犯:行为与结果的交融
结果犯,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不仅需要犯罪行为,更需产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完整。例如,故意罪,只有当他人死亡时,才视为犯罪既遂。如果因各种因素未导致死亡,则是犯罪未遂。
2. 行为犯:完成的艺术
行为犯,是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标准来判断犯罪的既遂。这类犯罪的完成并不依赖物质性或有形的结果,而是以行为的完成程度为标志。例如罪,当行为人完成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就视为犯罪的完成和既遂。
3. 危险犯:危险的信号
危险犯,当行为人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时,即视为犯罪既遂。这类犯罪并不以物质性的损害为标准,而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为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当行为人的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时,就构成犯罪既遂。
4. 举动犯:一着手即既遂
举动犯,是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这些罪行一旦着手实施,就已构成既遂,不存在未遂的情况。
犯罪的成立要件主要用于区分不同的罪名,而犯罪既遂则描述犯罪的形态。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可以通过判断犯罪的成立要件来确定涉案人员所犯的罪名。而针对犯罪构成,则是用来判断行为是否确实已经犯罪。任何不满足其中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立案处理。这样深入、细致的理解,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和理解犯罪的多元形态和复杂内涵。